- 第二十條配合本鄉公墓辦理更新計畫寄於臨時納骨堂登記有案或自行遷棺埋葬本鄉公墓墓區者或舊墓更新及依法公告遷葬範圍內,得依照本自治條例墓基及骨灰(骸)存放設施收費標準各減收百分之五十使用費,但領有遷葬補償費者,當事人應擇一適用。
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日起配合本鄉施政計畫辦理公告遷葬範圍及期間內墳墓起掘,減免全部使用費及管理費(申請人辦理起掘前需向本所提出申請,起掘後由本所核發證明文件或公函,憑上開證明及公告辦理申請使用本鄉殯葬設施者減免全部使用費及管理費)。
- 第二十一條凡申請使用本鄉公墓墓基、神主牌位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繳費後尚未使用者,因故申請退費應於三個月內向本所申請註銷。若欲中途退堂及遷葬者,應向本所申請註銷,已繳使用及管理費不予退還。遷出後如再申請使用本鄉殯葬設施,應重新申請繳納使用費及管理費。
- 第二十二條本鄉殯葬設施設有之臨時停屍間僅供臨時停屍使用,申請人如欲使用需攜帶身分證、印章及亡者之相驗屍體(或死亡)證明書向本所公墓管理室提出申請,本鄉鄉民免收使用費,非本鄉鄉民每一停屍間每日使用費新臺幣肆佰元,停屍間使用不足一日部分免收使用費。另無名(不明)屍,因警政及地檢署偵辦過程而將亡者屍體暫時安置本鄉臨時停屍間者,其偵辦未確認亡者身分期間,得視個案情形或其家庭經濟狀況,專案簽准減免使用費。
- 第二十三條本鄉殯葬設施依各設施量體及其所處位置,因應管理維護需要置「管理員二名及清潔人員(臨時人員)若干名」,負責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申請民眾帶看公墓墓基、骨灰(骸)存放設施等之選位、申辦程序及收費標準與使用注意事項之解說。
二、辦理本鄉殯葬設施、祭祀設施、衛生設施、家屬休息室及管理室等相關服務設施之維護管理及清潔工作。
三、依據申請者所執之繳費或使用許可證明文件,指導查核其使用墓基之位置及面積或指定位置安置骨罈等注意事項。
四、本鄉各殯葬設施之日常檢點巡視等保管責任。
五、本鄉各祭祀設施之每日禮敬祭拜及規定作業事項。
六、因應重要節慶祭典日或專案性推展墓政計畫,受上級交辦與墓政相關工作。
七、主管機關交辦事項。
為切實完成前項第六款工作或因應新建殯葬設施完成啟用,得視實質需要專案簽准短期進(僱)用臨時人力協助服務民眾。
- 第二十四條本鄉各殯葬設施之使用及管理,應設置登記簿冊永久保存,並分別登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之神主牌位、骨灰(骸)櫃位或墓基編號。
二、進堂安厝或營葬之日期。
三、受葬者或置堂(館)者之姓名、性別及出生地及生死日期(不可考者免填)。
四、申請人(營葬者)及第二連絡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通訊處、連絡電話及與受葬者或置堂(館)者之關係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雲林縣政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 第二十五條墓區範圍內下列情事應予禁止:
一、偷葬及未經許可使用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神主牌位。
二、露棺、露置骨骸或屍體。
三、放飼禽畜。
四、擅掘墓土,侵佔墾耕。
五、練習打靶或作刑場。
六、破壞本鄉殯葬設施或花木及禁止任意丟棄營葬或祭祀後所產生之廢棄物。
七、未依規定使用公墓墓基、骨灰(骸)存放設施或神主牌位。
八、本鄉轄管殯葬設施範圍內禁止賭博及其他從事非法或有違善良禮俗之活動,如發現上列情事,管理員除立刻予以制止並通報本所處置。
- 第二十六條為維護及提供高品質之殯葬設施環境,進入本鄉骨灰骸存放設施(惜恩堂、麥寮鄉生命紀念館)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骨灰(骸)罈進堂安置前,應嚴密封閉,以保衛生。
二、祭品應擺放指定位置,廢棄物不得隨意丟棄。
三、金(冥)紙應於堂(館)外指定地點焚燒。
四、燃放香、燭、炮、金紙等。
五、禁止私自擺設供桌祭祀或大聲喧嘩、遊玩嬉戲等行為。
六、抽煙、嚼檳榔、亂丟紙屑雜物、飲酒等破壞環境整潔之行為。
七、進入堂(館)內祭拜追思或選位參觀者,應向管理員登記。
八、本鄉骨灰(骸)存放設施(惜恩堂、麥寮鄉生命紀念館)因應時節得視情況管制進堂祭拜人數與時間。
九、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應予禁止之事項。
- 第二十七條本鄉公墓墓基起掘拾骸、安置之骨灰(骸)罈或神主牌位之遷出均需提出申請,其申請程序及相關違反規定罰責如下:
一、公墓內棺柩或屍體,申請人如欲辦理起掘需向管理員提出申請,並經本所核准後,始可憑據辦理起掘,非經本所核准擅自起掘者,經本所通知補正仍未於期限內(一個月)辦理者,所生之民、刑事責任應自行負責,並賠償違約金新台幣伍仟元整。
二、親(家)屬遺族不得隨意將納骨堂之骨罈移出安厝位置(或退堂)。若有特殊原因必須異動處理者,以原申請人或經授權委任者向本所提出申請並經核可。
若原申請人死亡則由其配偶、直系親屬及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為之。
三、公墓之停屍間僅供臨時停屍使用,使用人於屍體遷出時需通知管理員並恢復原狀,非本鄉鄉民需依使用期間繳納使用費每日新台幣肆佰元整。
- 第二十八條公墓墓基遷葬或起掘後視為墓基使用期限屆滿,其墓基仍屬鄉有。起掘之骨骸申請入骨灰(骸)存放設施(惜恩堂或麥寮鄉生命紀念館)前應清洗、曬(烘)乾、消毒整飾裝罈後始准予進堂(館)。
- 第二十九條本鄉公墓墓基經起掘拾骸後所衍生之廢棄物,由本所收取廢棄物清運費,並統一委託廠商將墓基整平、清運(理)。
- 第三十條申請埋設本鄉公墓內之墳墓如有損壞,管理員應即通知申請人(營葬者)逕行整修,本所不支任何修復或賠償損失之任何費用,骨灰(骸)存放設施之骨罈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遭致損害,本所概不負責。